(一)试用对象和试用期。2006年参加我省“三支一扶”计划支医高校毕业生,在乡镇医疗机构服务的第一年视同试用期;从2007年起,选派到乡镇卫生院服务的医学专业“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第一年为试用期,具体试用时间可由各县(市、区)人事局、卫生局协商确定,试用期间享受“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各项福利待遇。支医“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满后,继续在原服务单位开展支医服务。
(二)试用医疗机构的确定。支医“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试用医疗机构为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或配有能够指导大学生开展医疗活动的年资较高的执业医师的乡镇卫生院。试用医疗机构由各有关县(市、区)卫生部门和“三支一扶”办共同确定,并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三)党团组织关系迁移。试用期间“支医”高校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统一转至试用医疗机构;试用期满,转迁原服务单位。
(四)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自2007年起,凡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卫生部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规定的支医“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由试用医疗机构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在服务地报名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06年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支医高校毕业生,凭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在当地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帮助他们办理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手续,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为他们到乡镇卫生院独立开展临床医疗活动创造条件。
三、加强领导,切实保证我省支医“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试用工作和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负责全省“三支一扶”支医高校毕业生试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检查;各有关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卫生部门负责辖区内“三支一扶”计划支医高校毕业生试用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卫生部门具体负责“三支一扶”计划支医高校毕业生试用工作和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等工作,特别要对试用医疗机构和支医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试用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支医“三支一扶” 毕业生的试用工作,安排合适的试用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加强对试用“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确定年资较高、临床经验丰富的执业医师指导他们开展临床工作,提高他们的临床知识和技能;试用期满后由试用医疗机构负责填写《福建省“三支一扶”计划支医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满考核表》(见附件),经县级政府卫生部门汇总报送各有关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存入支医“三支一扶”毕业生个人档案;各有关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要积极协助试用医疗机构对支医“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支医“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间,应严格执行“三支一扶”计划有关管理规定,遵守试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试用单位的业务管理,积极主动地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学习、掌握各种专业技能,完成试用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