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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五)调整、充实和完善区(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区(县)、乡事权和财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区(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要特别注意处理好区(县)与乡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收入分配要适当向乡镇倾斜,照顾乡镇的利益。改革后,农业税及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收入原则上要全部留归乡镇;支出安排要保证乡镇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需要,尤其是要保障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乡村道路建设、农村卫生医疗事业、村组运作、乡镇党政机构运转等方面的资金供给。严禁无偿平调、挪用乡镇及村级集体财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农村税费改革后,中央及省对县级财政在此次税费改革中因改革因素而减少的财力,通过转移支付办法,给予适当补助。各区(县)要合理分配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必须保证用于指定用途,严禁挤占挪用。

  乡镇财政要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原则,着力于提高乡镇财政运行质量,加强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加强乡镇及村级财务建设,培训财务人员,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组织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

  (六)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大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增强农村经济实力,增加农民收入。农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必须把它放在国民经济的首位。要继续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力度,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转变工作思路和重点,以市场为导向,科技为依托,突出优势。增加优质粮和高附加值经济作物生产,大力发展绿色农业、订单农业和创汇农业,按照气候和资源等条件,优化农业区域布局。逐步增强区(县)、乡及村级财力,拓宽农民收入来源渠道,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七)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农村税费改革后,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积极支持,配合农业税征管机关改革和完善税收征管体制,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实行依法计征和减免。我市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当地粮食部门在收购粮食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农业税及附加,并按规定的粮食结算价格及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结清税款。我市农业税及附加可以按夏秋两季征收,也可以一季征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可以按农业特产品的一个生产周期征收,也可以对单位面积的农业特产品实行按年征收。

  要加强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有意拖欠、拒缴和抗税的,要依法追缴和处罚。要认真落实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对确有困难并符合减免条件的农户,给予必要的减免照顾。

  (八)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在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各区(县)对历年形成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尾欠和乡村债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清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由农业税征收机关按规定组织清理;村提留、乡统筹尾欠,由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清理初审,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具体追索年限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清理后,不符合政策规定造成的尾欠,要予以核销,不再向农民追缴;原来符合减免政策规定应给予减免,而未及时给予减免造成的尾欠,要按规定给予减免,不再向农民追缴。对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村提留尾欠在改革期间严禁突击清欠,可先采取挂帐办法,今后再作处理。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的尾欠外,其他所有尾欠不在清欠范围内,一律不得再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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