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农村税费改革后,区(县)、乡政府因收入减少造成的支出缺口,除由中央、省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转移支付补助外,主要是通过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优化支出结构,节约支出等途径解决。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各级政府尤其是区(县)、乡政府要按照省政府《云南省适度撤并乡镇工作实施意见》(云政发[2001]158号)的要求,继续抓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已开展的要抓紧完善;尚未实施的,要统筹安排,认真制定方案,适时组织实施。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决定,坚决精简机构和人员,积极推进乡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精简、效能的原则,大力压缩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归并设置过多、过散的站、所,坚决清退编外和临时招聘人员,切实改变收费养人的状况。有关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不得要求上下对口设置机构,干预区(县)乡机构改革。
(三)深化农村教育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调整教育布局,优化教师队伍,科学配置教育资源,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各区(县)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以集中办学为方向,按照实事求是,宜并则并,需增则增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力度,积极稳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科学合理整合教育资源,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要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科学、合理、规范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一步精简、优化教师队伍,辞退超编和不合格人员,限期辞退代课人员,精简压缩农村中小学非教学人员,确保有限的教育经费真正用于改善乡村办学条件。
农村税费改革后,区(县)乡各级政府要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支出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纳入区(县)级财政预算,确保定编教师工资按国家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在安排地方预算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要将教育经费列为保障的重点,确保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乡统筹中的农村教育附加、经国家批准的农村教育集资以及正常财政投入总体水平,并逐步有所增长。同时要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安排财政专项支出和其他投资加以解决。
(四)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村级必要经费开支,确保基层组织正常运转。一是各区(县)、乡党委、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统一规划部署撤并设置过多的村、组,优化基层组织结构。二是要大力精简、压缩村组干部,积极推行村内干部交叉任职,组干部尽量由村干部兼任。享受国家和村集体资金任职补助的干部,每个村民委员会不得超过3-4人,每个村民小组不得超过2-3人。三是严格控制村组干部补助和经费开支标准。村民委员会干部原已享受的国家补助政策不变,但标准一律不得提高。组干部补助和村干部补助还需由村集体资金增发补助的,应经村民大会讨论确定,但村组干部人均享受的补助总额原则上不应超过本村组农民前三年人均纯收入的1.5倍。目前高于这一标准的要调减,低于这一标准的可维持原有水平不变。各区(县)、乡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制定科学合理的村组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经费定额标准。四是确保五保户等社会救济对象的必要支出,如在村一级难以保障的,要根据当地实际上收到区(县)、乡统一管理。五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附加及生产环节的农特税附加属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村级开支,如果村集体资金不足维持村级三项费用(村组干部补助、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经费)最低标准定额支出水平的,区(县)、乡政府应通过规范的办法从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本级预算中安排补助,保证基层政权正常运转。两税附加、集体收入、上级补助等形成的村级资金,必须在乡财政设立专户,实行乡管村用,财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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