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内筹资投劳严格实行上限控制。筹资以村为单位每年人均最高不超过15元,筹劳每年每个劳动力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严禁强行以资代劳。实行“一事一议”的筹资投劳,须经乡农经管理机构审核,报乡政府和区(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需要农民筹资投劳的,也要纳入村级“一事一议”范畴,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实行专项管理。
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护林防火等紧急任务,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批准后的筹资投劳要使用由省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监督卡由村委会组织发放到农户,并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村内兴办实体性质的集体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坚持个人自愿的原则,采取股份合作或股份制等方式筹资、筹劳。
三、配套政策措施
为确保改革取得成功,改革成果得到长期巩固,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总揽全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筹部署。各有关部门必须服从服务于改革的大局,加强配合,周密组织,齐抓共管,积极制定各项相应配套改革政策措施,保证改革整体推进和农民负担长期稳定,不反弹。
(一)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公布取消收费项目,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各区(县)要结合这次农村税费改革,对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各种越权审批,自行出台的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取消,并向社会公布。今后,除国务院和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省计委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外,各区(县)、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坚决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和升级活动。
进一步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对承担有偿服务的乡镇站所,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必须坚持自愿服务和委托者付费的原则。严禁将收费与政府职能挂钩,凭借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和收费,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农民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外出务工、农机监理等管理过程中搭车收取任何费用或代其他单位、组织、个人收取费用。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实施综合治理。严禁农村报刊摊派征订。加大对交通通讯工具,吃喝招待等开支的治理整顿力度。规范水费、电费等生产费用的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营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开支审批、审计、监督、报帐、财务公开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农村财务收支行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强化法制意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减轻农民负担监督领导小组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和“八不准”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违规违纪行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