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根据丽江市当前粮食市场价格,全市农业税计税价格以标准品稻谷计算确定为0.90元/千克。各区(县)今后计税价格如需要调整,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农业税税率。永胜县农业税税率为6%,古城区、玉龙县、华坪县、宁蒗县农业税税率为5%。全市农业税附加统一为正税的20%。
5、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方式。农业税保持粮食计税本位。农业税及附加实行征收实物和折征代金两种方式并存,具体征收方式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征实税款结算采取“实物缴纳,货币结算”的方式,征实税款结算价格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在当地生产的稻谷、玉米、小麦等主要粮食品种范围内,缴纳农业税实物不受品种限制;种植其他经济作物无粮可缴的农户,可直接向征收机关缴纳折征代金。
6、各区(县)改革后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价格、税率和税额及附加,要落实到农户,并张榜公布,由群众认可。对承包土地较多或改革前负担较轻,改革后负担显著加重的农户,要通过农业税减免措施给予一定时期的政策照顾。国有农场、部队、学校等单位农业税改革办法另行规定,在新办法未出台前,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7、健全和完善农业税减免制度。农业税减免政策按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六)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的规定,对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的,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逐步减少农业特产税品目,降低农业特产税税率。对适宜在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产品,尽量在收购环节征收。按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征收的原则,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的应在生产环节纳税的农业特产品,只按农业税计征办法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和收购环节的农业特产品,继续按中央和省的统一规定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附加统一按正税的10%征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统一由纳税人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缴纳。
农业特产税减免政策按照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七)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费、村级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部分,改革后通过征收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的方式解决。农业税附加和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附加属村集体资金,由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与正税一并征收后,附加划转乡镇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村与村之间不能调剂使用,区(县)、乡政府不能用于财政平衡。原由乡村集体负担的村提留和乡统筹,改革后可以以适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
(八)建立村内筹资投劳“一事一议”制度。取消“两工”和村提留改革后,村内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路架桥、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和资金实行“一事一议”,按照“群众受益、民主决定、量力而行、上限控制、上级监督、使用公开”的原则,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多数农民同意的事就办,不同意的事就不办。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决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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