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取消屠宰税。停止执行现行屠宰税的有关规章和政策规定。严禁各地以任何名义变相收取屠宰税。
(四)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从2003年起,用三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每年每个劳动力承担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2003年不得超过15个,2004年不得超过10个,2005年不得超过5个,并严禁强行以资代劳,2006年停止安排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五)调整农业税政策。
1、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为基础确定。第二轮承包后新增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和实际耕种面积大于承包面积的,相应进行调整,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承包耕地因自然灾害、合法征(占)减少的耕地,要据实核减;对未经合法审批,因长期建设、农村兴办公益事业占地等因素减少的计税土地,应先据实核减,并由占地单位补办审批手续和补交税款;确有困难的,应先登记造册,暂不纳入计税土地,另行处理,不得将这部分土地的农业税负担平摊到农户头上;村内集体掌握的机动耕地,应纳入计税土地,机动耕地的农业税由发包方从收取的承包费中缴纳;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易地开发移民或工程建设移民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按省、市和各区(县)有关移民安置政策的规定执行;各区(县)要按照上述原则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在确定计税土地面积时,对第二轮承包土地面积,原则上不准重新丈量,但是对自然灾害后复耕增加的耕地和少数实有耕地面积明显大于或小于第二轮承包面积,农户争议较大的,经村内多数农户同意,可重新丈量核实。在确定计税土地面积时,要让农民群众参与、监督和认可,要以村或组为单位对分农户的计税土地面积进行公示,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具有纳税义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面积为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档案,要根据因政策因素和自然灾害造成的计税土地增减变化及时对农业税作相应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2、确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4年至1998年连续5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亩产量为依据核定。杂粮及经济作物一律折算为稻谷,并根据不同的土地自然条件和经营情况,以区(县)或乡、村为单位采取分类分等的办法进行确定,防止搞一刀切。在核定计税常年产量时,既要坚持政策原则,又要实事求是,合情合理,要充分考虑当地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农业科技应用,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负担等实际情况,征求农民的意见,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认可。防止高估或低估农业税常年产量,变相增加农民负担或减少税收收入。
在计税土地面积,计税价格,税率确定后,若按5年平均常年产量核定新的农业税,达不到以县为单位实现减负的,允许县一级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常年产量;若个别乡、村、组、户因执行新的农业税政策导致农民负担增加的,可实行一定时期、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政策,确保农民负担不增加。坚持计税常年产量不得高于以1994年至1998年连续5年农作物的平均统计产量和农户的实际产量。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确定后要保持长期稳定。目前未开征农业税的区(县)、乡、村,如近期内农村经济状况无大的变化,农民仍然较为贫困且短期内无法改善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实行免征政策,但要将新的农业税基础数据核定落实到农户,建立有关农业税征纳税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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