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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委关于做好我市“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民主参与。专项规划的编制要坚持过程的开放性,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扩大社会参与度,提高透明度。专项规划草案初步形成后,要采取适当形式公开征询意见。
  (四)衔接。市级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注意与市级总体规划和省级专项规划的衔接。各单位上报专项规划时,都要附具衔接单位的意见和说明。难以形成共识的内容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协调。应当衔接而未衔接的专项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并公布实施。
  (五)论证。规划应当在送审之前进行论证,并由组织论证的单位提出论证报告。未经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并公布实施。规划编制单位在送审规划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规划编制说明和规划论证报告。
  (六)批准。专项规划草案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核后,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规划编制单位上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规划一律不得发布,不能作为政府投资、制定政策的依据。
  (七)发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及时在媒体公开发布。
  (八)评估。专项规划要在实施的中期阶段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九)修订和废止。经中期评估或其他原因需要对专项规划进行修订或废止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提出规划修订或废止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公布。
  三、总体进度安排
  “十一五”专项规划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或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按其职责负责组织本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
  1.2004年12月-2005年2月,市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规划的思路研究并完成初稿,报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2005年3-4月,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专项规划衔接和论证。
  3.2005年5月,完成专项规划送审稿,报送市政府。
  4.2005年6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专项规划。
  四、与省专项规划的衔接
  目前,省政府40多个部门已向省发改委申报了90多个专项规划,部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推进之中,我市专项规划的编制需积极主动做好与省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一)衔接内容。主要包括发展方向、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布局、重要资源开发、空间布局要求、政策措施等方面内容,着重突出重大工程项目的衔接。
  (二)责任分工。市级专项规划的牵头部门为规划衔接工作的责任部门;没有专项规划编制任务的部门要抓紧谋划“十一五”发展思路,并切实做好与相关省级部门及其专项规划的沟通衔接。各部门衔接责任分工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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