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委关于做好我市“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做好我市“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
编制和实施好“十一五”规划,对我市加快实现“两个率先”和跨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今年4月初市政府对此项工作已作过全面部署安排。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4年“十一五”规划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04〕79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我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91号)和国家关于推进规划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一五”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十一五”专项规划的编制,主要选择政府履行公共职责,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专项规划要从本地的管理权限和实际需要出发,确属必需的才进行编制,不必层层编制。规划内容要体现本领域的特点,对供给和需求进行分析和预测,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做到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布局合理、保障措施可行。对于竞争性领域,可编制发展报告或市场分析预测报告,加强行业发展指导。规划期可以根据本领域的特点和任务确定,不必局限于五年。
二、“十一五”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
(一)立项。专项规划的编制参照2004年4月1日全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会议明确的《南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选题方案》进行;未列入选题方案的市级专项规划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后,上报市政府确定。未履行立项程序编制的规划,市财政局不应安排规划编制经费,市政府不予批准。
(二)前期工作。专项规划的编制必须进行前期研究,鼓励采取政府部门与社会研究单位相结合的方式,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化应用,增强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