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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通知

  二、扎扎实实做好规范报告工作,确保《监督法》的全面正确实施
  (一)规范各级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将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集中反映的问题,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作为本级政府的重要工作抓紧落实,并严格按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作好专项工作汇报。
  (二)完善本级政府决算制度,规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审计工作、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完善本级政府及部门向人大的报告制度。
  1.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2.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作部分调整的,各级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3.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前一个月,将涉及调整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资金预算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4.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5.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审计机关作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6.各级政府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7.各级政府应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委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严格按《监督法》的要求,及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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