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通知
(自府发〔200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
《监督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认真贯彻实施
《监督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搞好学习宣传,提高对
《监督法》和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
人大对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是
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监督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
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应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召开会议、举办法制讲座、座谈研讨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
《监督法》,进一步明确人大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重点、主要形式、具体程序等。通过学习,进一步深化对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的特点和优越性的认识,为
《监督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