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实施两年来,我市依照
《条例》的要求,结合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加强了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业的经营秩序有所好转。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维护互联网上网服务业的经营秩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控制总量,合理布局。市文化局要根据
《条例》的规定,以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兼顾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为原则,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科学确定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上网计算机的总量,合理确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布局规划,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备案,并于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当年拟新增经营场所数量和布点范围。
二、依法准入,规范审批。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的申请人,持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向文化部门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文化部门在公布的年度增量计划和布点范围内,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同意筹建的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发给批准文件;文化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当年度已经批准(含同意筹建)的申请,方便公众查阅。申请人持文化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向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审核合格后,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部门实地检查、审核合格后,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开业。对申请人的申请,各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经审查不符合条件或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