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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二)实现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既要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又要符合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一是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区、县人民政府要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要结合实际,按照政府能承受、农民能接受的要求,坚持合理保障、全面覆盖、分类处置、多方筹资的原则,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的办法筹集保障资金。二是实行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尽快提出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切实关心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从各地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逐步予以解决。

  (三)引导被征地农民融入城市社会

  各区、县要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方案措施,加大引导服务力度,在切实做好提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作的基础上,根据被征地农民意愿,加快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收入为户口准入条件的户籍制度,逐步引导被征地农民融入城市社会。

  四、切实加强对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是法律赋予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这一责任,区、县长是第一责任人,一把手要负总责,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研究对策。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予以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五、时间步骤安排

  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为了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督促检查,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研究阶段(2004年初至2月20日)。各区、县认真学习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补偿安置方案。

  (二)制定方案阶段(2月20日至3月30日)。根据调查研究的情况,科学论证,综合平衡,制定出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市政府办公室。

  (三)方案实施试点阶段(3月30日至6月30日)。方案的可行性要经过实践的检验。有些方案在全面实施前,要先开展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中进一步对方案进行总结、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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