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丽政发〔200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近年来,随着丽江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用地需求增加,征地造成的农民无地少地和农民补偿安置问题日益突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重要性
在我市加快发展,树立经营城市理念,加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的新形势下,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尤为重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关系到社会稳定。征用各类建设用地时,必须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利益,做好补偿安置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面贯彻《
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认真协调解决征地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处理好保障经济建设用地与保护农民合法利益的关系,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依法把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一)征地首先要考虑农民的补偿安置问题,依法合理确定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
各区、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程序征地,建立征地价格听证制度,不断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加强调查研究,依法合理测算征地补偿标准,对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农民安置措施不能真正落实的,不得报批用地。
(二)灵活调整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和发放办法
一次性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的办法虽然简单易于操作,但难以解决农民长远的生计问题。由于部分农民缺乏长远打算,极易坐吃山空。要加强调查研究,借鉴外地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根据农民意愿,采取逐年兑现、建立公积金、社保金、作价入股等形式,灵活调整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和发放办法。农村基层政府要加大指导、协调、监督村集体分配发放补偿安置费行为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