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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通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通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委、财政局《南通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南通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分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促进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和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3〕8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南通市财政局按照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一定比例,在核定的风险补偿资金额度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的风险补偿资金。
  第三条 南通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额度按担保机构年日均贷款担保余额的1%核定;当年新增担保按年日均贷款担保余额的1.2%核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风险补偿资金额度=(年日均贷款担保余额-当年新增的年日均贷款担保余额)×1%+当年新增的年日均贷款担保余额×1.2%
  第五条 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享受风险补偿资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独立运行,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必须依法规范运作,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财务制度、信用评估制度和反担保制度;
  (三)必须自觉接受市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季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审计报告及担保业务统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必须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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