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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第一批)的通知

  1.申请人具有进出口兽药资格;
  2.进口产品已取得国家进口兽药注册。
  材料要求:
  1.《进口兽药申请表》一份;
  2.申请人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进口产品的《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20元/个产品。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

  十五
 
 项目名称:
  兽药广告核准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5月21日国务院发布,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修订)
  许可条件:
  1.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合法;
  2.广告内容符合产品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材料要求:
  1.《兽药广告审查表》一式五份;
  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准表复印件一份;
  3.产品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复印件一份。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六
 
 项目名称: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
  法律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修订)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4日农业部令第23号发布)
  许可条件:
  1.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
  2.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材料要求:
  1.《广东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核准表》一式三份;
  2.《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三个批号送检样品的自检报告、生产记录和饲喂效果报告;
  4.产品标准复印件一式二份;
  5.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三个批次的产品样品检验报告或该检验机构加盖公章的产品检验委托书。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产品检验时间不超过一个半月)。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七
 
 项目名称:
  设立饲料生产企业(项目)审核
  法律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修订)
  2.《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2004年8月2日农业部令第40号发布)
  许可条件:
  1.人员、生产场地、生产设备、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和卫生环境等生产、检验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要求;企业自检合格;
  2.设立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动物源性饲料除外)生产企业(项目),需经地级以上市饲料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考核,总分达到70分以上。设立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项目),需经省组织的评审组现场审核合格。
  材料要求:
  1.《广东省饲料加工企业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考核验收申报表》或《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考核表》;
  2.地级市饲料办已加具意见的《广东省饲料加工企业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综合审核表》或省评审组已加具意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
  3.当地有关部门颁发的各种合格证明(如环保证明、消防证明、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路的企业应提供安全生产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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