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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第一批)的通知

  4.进口种畜禽的,需提供出口国官方或官方委托机构出具的种畜禽系谱证明及申请进口种畜禽数量符合实际生产能力的说明材料(需经地级以上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进口种奶牛的,还需提供《奶牛进口申请单位承诺书》和《奶牛进口诚信代理承诺书》(均为原件);
  5.出口种猪到港澳地区的,需提供该地区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允许入口证》(复印件)。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
 
 项目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种、祖代、一级种畜禽场)核准
  法律依据:
  1.《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4月15日国务院令第153号发布)
  2.《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
  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998年11月3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
  4.《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
  许可条件:
  1.人员、技术力量、场址选择、栏舍布局、生产设施、环保设施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2.防疫条件合格,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种畜禽数量和质量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规定;
  3.经地级以上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材料要求: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种畜禽场平面图和污水处理图;
  3.近两年工作总结和计划及种畜禽测定报告;
  4.种畜禽来源证明;
  5.有关规章制度;
  6.《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2个月)。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二
 
 项目名称: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第四、五类兽药新制剂核准
  (一)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准
  法律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5月21日国务院发布,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修订)
  2.《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6月30日农业部发布,1998年农业部令第28号修订)
  许可条件:
  1.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3.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4.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5.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并获得农业部兽药GMP认证。
  材料要求:
  1.《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农业部《兽药GMP合格证》复印件一份。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00元/证。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
  (二)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准
  法律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5月21日国务院发布,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修订)
  2.《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6月30日农业部发布,1998年农业部令第28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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