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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第一批)的通知

  3.《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7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6]61号发布)
  许可条件:
  1.项目计划已获省级以上计划部门批准;
  2.经县级、地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地级市人大常委会审核同意。
  材料要求:
  1.项目立项及项目批准的有关文件;
  2.县级、地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用土地方案、农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方案;
  4.有关图件:包括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补充耕地位置范围图,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范围图。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
 
 项目名称:
  农药广告核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修订)
  许可条件:
  1.申请发布广告的农药需取得《农药登记证》;
  2.广告内容与《农药登记证》的内容相符。
  材料要求:
  1.《农药广告审查表》;
  2.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3.《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复印件;
  4.《农药登记证》复印件、产品标准、农药产品标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办理期限:
  1.初审7个工作日,终审7个工作日;
  2.直接申请终审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备注:
  1.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
  2.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3.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4.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农药科研单位、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5.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
  6.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7.农药广告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8.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饮料、儿童等。

  十
 
 项目名称:
  种畜禽进出口审核
  法律依据:
  1.《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4月15日国务院令第153号发布)
  2.《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
  许可条件:
  1.进出口的种畜禽符合国家种畜禽进出口规划和计划;
  2.出口的种畜禽列入国家种畜禽出口名录;
  3.无进出口权的申报单位,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
  材料要求:
  1.《农业部进出口种畜(禽)审批表》;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新建场进口种畜禽需提供新建场可行性报告);
  3.《种畜禽代理进口(或出口)合同》和《种畜禽买卖合同》,自理进出口单位只需提供《种畜禽买卖合同》(均为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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