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6.无公害农产品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
7.申请认证产品上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8.根据申报单位及产品情况须增加报送的材料:
(1)《营业执照》、《注册商标》复印件;
(2)“公司+农户”申请单位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质量管理措施;
(3)畜牧业产品附送《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4)乳制品附送《结核病防疫证》复印件;
(5)外购原料附送购销合同复印件;
(6)加工产品附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其中4、5、6、7、8等材料必须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私章)。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
项目名称:
涉及农业建设项目的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审核
法律依据: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6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许可条件:
符合国家标准GB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9137-88《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等的规定。
材料要求:
提交环保部门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内容和格式按环保部门要求。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
项目名称:
混配(复混)肥料检验登记核准
1.复混(合)肥料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3.精制有机肥
4.床土调酸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许可条件:
1.申请登记资料齐全;
2.申请登记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材料要求:
1.法定检验机构样品受理凭证;
2.《广东省肥料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3.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注册商标等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精制有机肥不需要生产许可证,注册商标为非强制性资料);
4.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企业性质、生产能力(万吨/年)、提供配方单位、监制单位等;
5.生产工艺概况:产品名称、配方、原料(有无对农作物有害的物质)、生产标准、工艺路线;
6.产品标签式样(产品包装正、背面设计)。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需检验样品的检验时间不超4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主产品2000元/个,系列产品200元/个。
收费依据: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粤价费(1)[1993]25号)
八
项目名称:
国家重点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立项审核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2.《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