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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市区特困职工帮扶救助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市区特困职工帮扶救助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4〕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教育局、人事局、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广播电视局、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市区特困职工帮扶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建立完善市区特困职工帮扶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
(市总工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
市广播电视局、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四年十月)

  为了切实解决市区特困职工就业难、就医难、住房难和子女上学难等实际问题,推进我市送温暖工程的社会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解困救助机制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号)要求,现就建立完善市区特困职工帮扶救助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就业援助机制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下岗失业的特困职工优先列入再就业援助对象,在不挑不拣的情况下保证其在一周内重新上岗就业。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优先为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职工本人、配偶、未婚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及由特困职工本人供养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下同)提供就业信息、推荐就业,免收门票费、报名费、求职登记费、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劳动合同鉴证费、介绍成功服务费。劳动保障部门定点培训机构对特困职工家庭中下岗和失业人员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减半收取培训费。

  (三)人事部门按通人才〔2004〕164号规定,结合各单位引进毕业生情况,采取专门推荐、定向推荐、协商安置的办法,优先帮助特困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实现就业,并免收相关费用。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城市低保对象的有关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特困职工家庭成员予以扶持。

  二、关于教育援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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