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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快实现南通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


  (六)直接为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等提供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其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安装电话,免收一次性接入、安装材料费用,使用电话及办理其他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安装有线电视减半收取初装费,月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污水排污费暂不征收;地下水资源费、治安联防费以及按职工人数收取的城市人防建设资金予以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绿化费减半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用,减免征收;对社会福利机构救护车及生活用车的养路费,按有关政策由福利机构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减免征收。

  (七)对社会福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八)各地在制定本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需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合格的,与其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对社会福利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时应优先考虑。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定点的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九) 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免收杂费和书本费;就读于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学校的孤儿,免收学费、住宿费。对儿童福利机构救治孤儿和弃婴的医疗费用,可由各级民政部门在预算中申请专项经费补助。

  (十)鼓励符合收养条件且有抚养教育能力的公民依法收养孤儿。如收养福利院的残疾儿童,被收养的残疾儿童仍可享受国家的生活供养标准,直至自食其力。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备劳动能力的孤残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参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办法给予推荐安置,接收孤残人员的用人单位,要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福利机构的福利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享受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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