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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快实现南通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

  依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年第1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的意见》(苏政发〔2002〕96号)的要求,对社会力量投资创办的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寄养康复站、老年公寓、老年人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老年活动中心(站、室)、敬老院、托老所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优惠。

  (一)各级政府要将新建和改造社会福利机构及增加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规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要按照发展规划,有计划地把新建或改扩建社会福利设施列为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并从资金上予以支持。

  (二)各地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城镇人口不足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一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同时附设一处可容纳30名老人以上的养老院;城镇人口超过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则要按上述要求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的要求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尽可能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地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机构建设、建筑标准及规范实施,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

  (三)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新办社会福利机构项目,计划部门优先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财政部门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部门免收教育地方附加费。

  (四)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应予划拨供地;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要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对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福利机构新建房屋产权登记费,执行房屋他项权登记费标准。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创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要明确其产权关系,防止发生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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