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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各单位按比例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检查,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收缴,逾期缴款的,以其应缴金额总数的5‰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予减免,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减免或缓交的,由单位书面申请,并经该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同级财政局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予以减免或缓交。

  第十四条 企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一)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费用;

  (二)残疾人就业、培训所需的设备、设施改造费用;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以及福利企业的发展;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年度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比例应掌握在培训费不少于40%,扶持费用不少于30%,其余部分用于奖励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印章。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对虚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在职残疾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补报职工人数、残疾职工情况,补交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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