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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排一名盲人或重度肢残人员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评定重度肢残人以国务院规定标准为准)。企事业单位单独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所招收的农业户口残疾人可计入本单位的安排比例。

  不在岗或已经离、退休、退职的残疾人员不计入安排就业比例数,但不影响本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残疾人的待遇。在岗的残疾职工,必须持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未办证的不予计入安排就业数。

  第五条 对符合安排条件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的残疾学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录用或接收。

  第六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推荐,也可自行向社会招收。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亲属,可优先安排招用。各单位对残疾职工辞退、除名、开除等处理时,应征求当地残联意见,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就业后的残疾人在职称评定、转正、定级、晋升、劳动保险、福利等方面应享受与健全人同等待遇。企业实行合理劳动组合或关、停、并、转应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工作和生活。

  第八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应根据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的需要以及残疾人就业和转岗需要,制定残疾人职业培训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共同组织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上岗培训、使残疾人掌握一技之长,保证其工作的稳定性,提高就业层次。

  第九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末将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及残疾职工花名册报送同级统计部门和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各单位有关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计数据。

  第十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必须依法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安排比例)-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人数]×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工作,市级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省属驻丽单位,均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委托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县(区)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省属单位保障金由县(区)残联委托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代收。保障金收缴工作结束后,付给收缴总额4%的代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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