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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丽政发〔200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丽江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四日

  丽江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意见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领导下,由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财政、人事、劳动、统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等项工作,兴办、扶持和巩固残疾人福利事业,为残疾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第二条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和一定劳动能力,持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对象。

  第三条 凡属丽江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省属驻丽单位,要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四条 下列情形,可计入残疾人就业比例。

  (一)精神残疾职工;

  (二)持有伤残军人证的伤残退役军人;

  (三)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被评为伤残职工,其伤残程度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规定标准,并持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在职残疾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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