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监理合同管理,严格实行合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书面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条款应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监理《合同》应当执行《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同时必须载明工程监理服务取费的内容。取费低于
《规定》最低标准的,合同无效。根据《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文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建筑工程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最终依据。”因此,要建立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需对监理《合同》原件进行备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验下列内容:
(一)监理企业在资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二)合同文本填写规范、有效;
(三)监理取费符合
《规定》要求;
(四)项目人员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符合备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中加盖备案章;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合同》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备案后的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各留存一份。
四、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培训教育规划,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培训教育体系,系统地组织开展监理人员培训工作,全面提高监理企业人员的素质。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监管工作,建立监理人员信用档案,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理从业人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对不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作风恶劣,“吃、拿、卡、要”,与当事方串通作弊的监理人员,一经查实,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