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从现在开始至10月底结束。由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省里将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 要研究制定方案,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监理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该处罚的处罚,该降级资质等级的降级资质等级,严重违法的,应依法撤消其资质。检查结束后,于11月5日前将检查结果报省建设厅。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
(一)要认真抓好监理企业新的资质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召开宣贯会、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认真贯彻落实好《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建设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新资质标准实施后,原有监理企业资质从2007年8月1日起至2009年7月31日,设2年过渡期。凡经2006年度核查合格或基本合格的我省监理企业资质,在过渡期内有效。有效期满,对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资质受理审查程序,经审查合格,核发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旧的资质证书交回省建设厅予以作废。未申请换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其旧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并不得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申请新设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以及申请企业分立的,均按158号部令执行。
(二)要加强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情况实施动态管理,采取集中监督检查和抽查、巡查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集中监督检查由省里统一部署,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被检查企业应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要求的监理企业,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撤消其相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对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没提供被检资料的企业,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提供被检资料。检查结束后,将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抽查和巡查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进行,发现监理企业资质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应及时上报省建设厅,经省建设厅核准后,依法予以降级或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