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使用水库水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即取水户)必须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库水的除外。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辖下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库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环境保护、林业、国土资源、农业、公安、渔业、经贸等部门,按其职能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在水库保护范围内的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七条 水库内的水质保护目标适用国家的相关质量标准。在大中型水库及作为生活饮用水源的小型水库库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水质监测站点,定期组织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并发布水资源质量通报。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库水资源保护范围内水体不受污染。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限期退耕还林,实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
在水库集水范围内种植业所使用的农药,应符合国家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库集水范围内不得建办畜、禽养殖场。
第九条 在水库水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或者倾倒废渣、粪便、垃圾、污水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水质的废弃物;
(二)炸鱼、电鱼、毒鱼;
(三)采石取土、采砂等采矿活动;
(四)打井取水;
(五)毁坏水库坝体测量标志、水文及水质监测等设施;
(六)在坝或渠道上铲草、垦植、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七)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库区放养畜禽、投饵养殖;
(八)未经依法批准,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库区进行水上旅游文娱体育活动;
(九)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项目;
(十)其他依法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水库库区内的渔业生产由水库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水库水域从事渔业生产。严禁在作为生活饮用水源的水库进行网箱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