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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理顺供水体制,建立健全供(排)水管理机构。(南通市供排水管理处,2004年6月已经南通市编委批准并挂牌)

  3.强化计收管理。水利工程水费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农业供水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要改进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行计量收费。积极培育农村用水户合作组织。非农业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要限期安装。改进水费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逐步实行水费自收,提高缴费率。收取农业水费时,要实行水价公示制度,接受民主监督,规范收费行为。严格禁止乡村两级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用水户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供水单位(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用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要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降低供水成本。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就业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与水利工程相关的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和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项目的基础上,要把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安置分流人员结合起来。市属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和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人员的分流安置分别按照《市政府关于市属行政管理型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02〕93号)文和《市政府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02〕9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地区人员按相关政策执行。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劳动、人事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2.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八)税收扶持政策

  实行管养分离后从水管单位中分离出来的维修养护企业,以及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九)积极推进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水管单位拥有土地、林木、水面等自然资源,以及工程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要按照立足自身、发挥优势、深入挖掘、广培财力的思路,通过规范的产权制度改革,下大气力将这些资源、资产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对兴利项目,可采取多种改革形式。其中,水利工程供水、旅游等项目可组建股份公司;土地、林木、水面、房产、设备可由个人或集体租赁经营;部分资源或资产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可公开有偿出让。对相近或同一流域的水利工程,应积极鼓励其在供水、旅游等项目上,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以发挥规模效益。改革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按照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的总体目标要求,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推行竞价承包、竞价租赁、竞价拍卖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要加强改制回收资金的管理,专款用于发展农村水利,实行滚动发展。完善管理措施,强化服务功能,加强改制后的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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