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各地应根据辖区内水利工程实际状况,按照有利于统一管理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管理机构。积极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市场化管理。
3.明确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保护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4.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岗定编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我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承担的任务,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第二类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第三类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2.严格定岗定编。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以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参照水利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鼓励一人多岗,一岗多能。
(三)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实行水利工程的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推行管养分离一般可分三步走:第一步,在水管单位内部实行管理与维修养护机构、人员、经费分离。第二步,将维修养护部门与水管单位分离,但仍以承担原单位的养护任务为主。第三步,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彻底剥离出来,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道路。市直水管单位及有条件的地区或水管单位也可以一步到位,彻底分离。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应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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