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物价局关于实施第三步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的通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10号)文的有关规定,我市于2002年1月召开调整自来水价格听证会,拟定水价实行“一次审批,分步实施”的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物价局批准实施。第一步已于2002年6月由每立方米1.17元调整为1.27元;第二步于2003年11月由每立方米1.27元调整为1.33元;现经市政府十二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05年6月1日起(按当月抄见水量),市区(不含新会区)自来水价格实施第三步调整,具体分类水价为:
单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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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项目 │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 工业用水 │经营服务性用│ 特种用水 │
│ │ │ │ │ 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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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价 │ 1.10 │ 1.55 │ 1.25 │ 1.95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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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价 │ 1.20 │ 1.80 │ 1.35 │ 2.10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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