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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劳模就医、子女就学、疗休养方面的优惠待遇。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退休后每月由市政府给予60元的劳模荣誉津贴。我市的国家、省级劳模退休后的劳模荣誉津贴,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今后,省级劳模、全国劳模的推荐,原则上也必须在市级劳模的基础上选拔推荐。其它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再逐步确定。

  第十七条 为解决市级低收入劳模的生活困难问题,从2004年起,对市级劳模退休后工资低于700元的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补贴资金补足700元,作为困难劳模生活补助,每年核发一次,具体工作由市总工会负责组织实施。我市的国家、省级劳模退休后的工资待遇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教育和管理

  第十八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培养、推荐、宣传、教育、管理等日常工作由各级工会具体负责。

  第十九条 为适应劳模管理工作需要,市财政每年安排10万元工作经费给市总工会用于全国劳模、省级劳模和市级劳模管理工作。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调离本单位时应当将其有关档案材料移交新的工作单位。

  第二十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因调离、晋职、退休、去逝等原因,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报县(区)总工会,县(区)总工会应按季度汇总上报上级总工会。

  第二十一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

  二、犯严重错误,受到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或留党察看处分;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取消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应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按照审批荣誉称号的程序逐级上报,经市总工会复查核实后报授予机关审批。对取消荣誉称号的,应同时收回荣誉证书、奖章,并停止执行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在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制止、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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