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保卫国家和保护人民利益、抗灾救灾、维护社会安定和模范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树立社会公德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八、在团结和带领群众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团结奋进,真抓实干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九、在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第十一条 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按工会隶属关系自下而上进行。被推荐人必须经所在单位职代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代会的单位应召开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由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所在的县(区)总工会,再报县(区)人民政府并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总工会。市直单位由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直工会,由市直工会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总工会。经市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委员会讨论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农民劳动模范的推荐由所在的村民或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评议通过。由乡(镇)、县(区)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后由市总工会牵头与市农业局共同审查,经市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委员会讨论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非公有制经济从业者的推荐,由县(区)工商联提出意见并备齐相关材料后报县(区)总工会再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市直单位由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直工会,由市直工会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总工会。
第十二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对其所在单位的工作包括两个文明建设、领导班子的廉政、勤政建设进行全面考察,并征求当地审计、税务、工商、纪检等部门的意见。凡违反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及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负有重大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者,三年内不予推荐。
第十三条 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并兼顾各行各业的原则。
第十四条 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认真填写《丽江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登记表》一式四份,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总工会、县(区)工会和所在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审查批准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5000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