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荣誉称号设置、表彰时间、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劳模荣誉称号的设置分为“丽江市劳动模范”、“丽江市先进工作者”,两种称号均属于丽江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同一等级最高荣誉称号。企业职工和乡村农民、非公经济从业者授予“丽江市劳动模范”称号;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授予“丽江市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八条 丽江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设置和表彰活动从2004年开始,原则上每两年表彰一次,表彰人数由丽江市总工会根据丽江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各行各业、各条战线涌现出来的需要国家和省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级劳动模范”,以及其它先进模范人物由市总工会按规定程序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上级审批。

  第九条 评选推荐丽江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按市政府规定的范围、名额、条件和程序进行。评选推荐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人选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开拓进取事业心和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崇高的奉献精神,在改革开放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突出的贡献,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望和影响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思想上能与时俱进,爱岗敬业,在发展先进生产力,推进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二、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三、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者;

  四、在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科技扶贫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五、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降低成本以及增收节支、扭亏增盈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六、在保护环境、安全、文明生产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