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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04〕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丽江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一日

  丽江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进一步加快我市“二次创业”进程,继续推进经济社会的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模范工作暂行办法》和省政府《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经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规定,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鼓励并保护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首创精神。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工作的领导,重视并支持同级工会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和管理。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弘扬在他们身上体现出来的主人翁意识和艰苦创业、忘我劳动及无私奉献精神,强烈的开拓进取意识和求真务实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劳模、尊重劳模、关心劳模、崇尚劳模、争当劳模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劳模的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劳模的先进思想和高尚的情操影响和带动全社会,激励广大群众把聪明才智全面展示出来,把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出来。

  第六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发扬无私奉献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在本职工作中充分发挥劳模的骨干、带头、桥梁作用。通过弘扬劳模精神,使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成为社会的共识,时代的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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