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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的通知
(吉交联发[2006]1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3月20日,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今年全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要求,望认真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今年的重点工作日程,当做一件大事来抓。要按照省政府下发的专项整治方案要求,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和工作安排。领导小组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总结、研究、部署具体的整治工作,并将整治情况及时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凡未成立领导小组的市(州)、县(市、区)应于6月1日前成立并正式开展工作。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渡口的设置、撤销审批工作,实行县级政府把关审批、乡级政府日常管理、村委会协助支持、交通主管部门行业指导、海事机构执法监督、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的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责任制的建立要有书面材料作支撑,并于6月20日前建立完毕。

  三、各地要按照省政府下发的整治方案要求,对辖区内的渡口渡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普查工作,摸清情况,搞清底数,不留死角。要依据普查情况分门别类地做好登记工作,该取缔的当即取缔,该补办手续的应于6月30日前补办完手续,需要改造的制定改造计划。

  四、渡口渡船的改造,应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制定详细计划,要组织专业人员对渡口的引道、码头、安全设施、专用标志、渡运船舶分别制定改造计划,明确阶段性整治目标。对于改造工作量不大的渡口渡船要先行进行整治,使之尽快达标。对于改造工作量较大的渡口渡船可分步实施改造,并于封航前完成改造任务。对于改造工作量和难度都很大的渡口渡船,封航前完成改造任务确有困难的,可延至年底前完成。各县(市、区)的整治计划由各市(州)统一汇总后,于6月20日前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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