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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做好提前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对提前退役士兵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按时接收,纳入2004年安置计划。其中,对服现役满1年的退役义务兵,按照服现役期满退役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安置;对服现役满9年的退役士官,按照服现役满10年以上退役士官的有关规定安置。

  四、继续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最近,省政府以规范性文件下发了《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省级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问题的通知》、《关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对退役士兵报考我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优待的通知》等文件,为进一步促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了必要条件。各区、县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大工作力度,抓好有关政策规定的落实,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丽民发〔2003〕30号文件精神,合理安排安置经费,按照各区、县已经出台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五、抓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方面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他们的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并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转业士官的教育培训由省政府安置办公室负责,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的教育培训由市、区县安置部门负责组织,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解决。

  六、严格控制城镇征兵比例,规范优待安置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规定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征集新兵,不得突破。对非农户口青年占用农村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得发给《优待安置证》,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优待安置政策。《优待安置证》不得跨区、县使用。

  七、继续全面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包底安置”的办法。为保证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各区、县要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全面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包底安置”办法。为使优秀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各地应注意将“考试考核评分”与“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包底安置”结合起来,以体现国家对立功受奖人员、伤病残士兵、高级士官和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退役士兵的特殊照顾。各用工单位必须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积极参加退役士兵供需见面会;凡接到通知不参加供需见面会的单位,按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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