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丽政发〔2004〕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3]178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0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安置部门,要结合今年安置任务繁重的严峻形势和退役士兵的特点,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向广大退役士兵讲清国家改革建设的形势,讲清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重要意义,讲清退役安置的政策规定和当地安置情况,引导退役士兵特别是因部队调整精简提前退役士兵,把退役返乡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贡献联系起来,让他们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增强他们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
二、加大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就业力度。有关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状况。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按照“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5‰的比例或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按1人安置”的规定,科学合理地编制安置计划。各区、县的安置计划报经上级政府批准后,必须于2004年5月10日前下达执行,确保7月31日前全面完成安置任务。
所有行业和单位都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对安置到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有条件的区、县可按当地自谋职业两年退伍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的50%发给接收单位,作为为其交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的费用,以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各区、县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退役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社会公益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用人单位完成安置计划确有困难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每少安置一名退役士兵,一次性缴纳5万元转移安置金的办法 ,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对拒绝和变相拒绝接受安置退役士兵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