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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区、县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和事业编制管理事项,由主管部门送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凡副科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设立,经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违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事项的,应当及时行文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编制的管理,增强编制意识,严禁超编进人,杜绝进非所用。凡补充人员,原则上应依据人员编制的岗位设置,缺什么补什么。管理岗位、工勤岗位空编,可以补充专业技术人员;但专业技术岗位空编,不能补充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岗位空编,不能补充工勤人员。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一经核定,必须严格执行,各级都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因事业发展和工作职能变动需调整人员编制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写出专题请示报批。其中,区、县、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在市下达的编制总额内的调整由区县编委审批,超过编制总额的,由区县编委提出意见,报市编委审批;市级各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调整,由市编委审批。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实行编办一家承办、编委主任“一支笔”审批、编委一家行文的编制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编制数与经费挂钩制度,财政部门在编制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数额内按实有人数核拨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超过编制数额的人员,财政部门不予核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三十二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编制审核卡制度,进一步把好进人关,搞好总量控制。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招聘人员,要根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缺岗情况对岗申报,定岗招考,并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招考计划指标,否则相关部门不予办理;事业单位录用、调入、接收安置人员必须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编制审核卡,否则,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财政不予核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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