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规格原则规定如下:
(一)按照正处级、副处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内设机构规格按照科级确定;
(二)按照科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内设机构规格按照股级确定。
第十三条 合并、分设或者撤销的事业单位机构,应当在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
(一)合并、分设或者撤销机构的依据;
(二)原机构职责的转移、消失情况;
(三)原事业单位编制员额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
(一)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决定撤销的;
(二)原定工作任务结束的;
(三)因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下列单位不得批准新设为事业单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
(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三)新建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经营性单位;
(四)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第三章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
第十六条 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省属垂直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均应实行人员编制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工勤人员编制三种类别,实行分类核定,分类下达,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分类管理,应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事求是、保证重点的原则;合理设岗、分类指导的原则;总额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核定本着精简、效能、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核定。
(一)市级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由市编委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