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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

  (二)事业单位机构的名称、规格、内设机构以及主管部门的确定或者变更;

  (三)事业单位机构职责的确定或者调整。

  第七条 设立事业单位的机构,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规模效益、发挥综合功能。现有事业单位机构能够

  承担新增工作任务的,不再新设机构;可以由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不再新设财政投资兴办的机构。

  凡工作任务长期不足、工作任务转移或者业务相近、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应当精简、合并或者撤销。

  第八条 设立事业单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二)有具体的主管部门和明确的职责;

  (三)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规范的机构名称、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必要的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事业单位机构,应当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即设立市级事业单位须向市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设立区、县级事业单位须向区、县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主要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编制数额、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经费供给形式,以及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事业单位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

  事业单位机构的名称由三部分组成:机构的地域位置或者隶属关系;基本工作内容或者工作性质;机构组织方式的中心词。“中心词”一般称院、校、馆、所、台、站、社、团、队、中心等。

  第十一条 设立事业单位机构应当明确其隶属关系。属于主管部门设立的,明确由主管部门管理;属于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设立或双重领导的,明确主要管理部门和管理范围;属于委托管理的,明确委托管理关系和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设置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应当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非业务性机构应当综合设置,不得超过内设机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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