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丽政发〔2004〕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丽江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八日
丽江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市、区、县、乡(镇)各级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兴办的从事各项社会服务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符合市、区、县、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第四条 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效益,逐步实现经费部分或者全部自理,逐步推向社会化,减轻财政负担。
第五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市委、市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施统一宏观控制和监督管理,负责市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指导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党委、政府和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做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事业单位机构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机构管理事项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