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
(十)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各区、县卫生部门根据《自贡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按程序履行前置审批、执业登记和备案等手续,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卫生行政部门加强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的设置指导和监督管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服务项目的准入,明确服务范围和内容;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统一制度、统一信息管理、统一考核评估”的社区卫生服务“六统一”规范化管理,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
(十一)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核评估和监督机制。建立卫生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的监管评价、专业评价、社区评价和自我评价的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将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改进、医疗质量、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绩效因素纳入综合考核评价范畴,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作为核拨政府补助的重要依据和示范机构评选、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社区卫生服务资格。
(十二)建立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监督体系。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执业、药品、医疗器械和价格监管,严格财政、审计监督。发挥行业自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群众、社区居民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意见及建议。
四、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政策措施
(十三)制订实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各区、县政府要根据《自贡市“十一五”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辖区区域卫生规划,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要组织卫生、发展改革、财政、编制、民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计生等部门,按照建立和完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要求对现有城市社区卫生资源进行整合,将政府举办的优质卫生资源注入到社区,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要求完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任务。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