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妥善解决好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工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问题。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制度,对工作绩效考核优异人员予以奖励,对经培训和工作考核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
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实施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财务管理。有条件的区可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工作。完善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方式,公共卫生财政补贴根据城市社区服务人口,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核算;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对不同形式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机构要平等对待。
建立有效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实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医院应将适宜在城市社区治疗和康复的病人转诊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将疑难重症患者及时转诊到大中型医院,并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探索在医疗救助、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中开展首诊制试点。
(八)建立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制度。建立和完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长效工作机制,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精神卫生中心和区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通过下派技术人员、接受人员进修、轮岗服务和培训等方式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有计划地组织人员到定点协作单位进修学习。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同时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九)发挥中医药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积极开展中医药服务,应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适宜技术,突出中医药简、便、廉、验的特色,推进社区中医药服务。按规定配备中医药人员,开展从业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技术。到2010年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量达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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