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迅速成立办事机构(为便于上下联系和工作衔接,各县(市)、区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一律设在财政局),明确办事人员,公布办公和举报电话,及时报市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
(二)实行分工负责。按管理权限,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着装整顿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类型的着装整顿工作均由地方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各着装部门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为主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统一着装进行整顿。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和发动阶段(2004年6月20日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通过自身排查、社会调查、接受举报等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各类人员的着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整顿方案,对整顿工作作出部署。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务必在6月20日前将调查摸底情况、整顿方案报市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6月底前)。由各着装部门、单位按照同级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力量对本部门、本单位着装情况进行自行清理和登记。同时,按照国务院统一着装有关规定,对存在的违规着装问题提出纠正意见、整改措施和纠正期限,并报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在纠正期限内,自行完成纠正工作。纠正最迟期限为2004年7月31日。
(三)检查抽查阶段(2004年8月底前)。市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和部门进行检查和抽查。各地区、各着装部门也要对所辖区域和本系统的清理和整顿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4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和各着装部门要在9月20日前向市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报告整顿情况。除报送详细文字材料外,要如实填报“统一着装情况调查表”、“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并附软盘(样表附后)。市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在9月底前将全市整顿情况汇总报省。
五、处理办法
(一)各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部门、单位上报的自行纠正意见,按照国务院统一着装规定进行确认,并采取措施,督促各部门、单位认真落实。
(二)各单位对经自查自纠收回的制式服装、库存服装和各种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集中交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
(三)各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要对收回的服装与标志登记造册,妥善保存,在报经省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同意后统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