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线电台站管理制度健全;
(四)完成台站(网)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五)有有权部门出具的无线电台站(网)的发射指标的检测报告及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第三十五条 无线电台站(网)工程试运行报告主要内容:
(一)无线电台站(网)名称及台址;
(二)工程施工批复及施工完成时间;
(三)无线电台站及网络服务(覆盖)范围;
(四)试运行起止日期,试运行情况及通信质量分析;
(五)受外部无线电干扰情况;
(六)试运行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七)结论
第三十六条 台站(网)验收由作出许可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第三十七条 无线电台站(网)验收应当成立验收工作组,无线电管理处(科)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无线电稽查处(科)和监测中心(站)有关人员参加,涉及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和古建筑保护等有关单位的应当发函邀请派员参加。
验收工作组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的奇数,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
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台站(网)工程主要验收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
(二)是否按照批准的各项技术指标和项目建台组网;
(三)是否具备使用条件;
(四)核定设台地址经纬度和通信方式、通信业务、通信对象、通信方位;
(五)核验使用频率、发射功率、占用带宽、杂波辐射、边界场强等主要技术指标和电磁噪声分布,进行设备技术指标抽测;
(六)检查天线程式、天线架设高度、天线辐射方式、辐射角度、仰角等;
(七)核对设备参数、型号、出厂号和生产厂家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号等;
(八)管理和操作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九)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档案及管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 无线电台站(网)工程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汇报。申请人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相关单位的人员汇报工程设计、施工、建设概况、试运行情况,监理单位汇报台站建设工程质量的审核情况;
(二)核查检验。采用询问、调查、核验(包括现场检查、电磁噪声分布测试、设备检测等现场实地检查)、抽查等方式对照验收内容进行核查检验。
(三)综合评价。对台站(网)建设质量、性能指标、管理工作、档案材料等进行综合评价,作出验收的结论性意见,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第四十条 台站(网)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验收工作组2/3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验收结果和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