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或者管辖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受理机构的有关信息;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不予受理;

  (五)经调查核实申请人违反无线电管理法规规定行为,或者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不予受理;

  (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样式、格式等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制作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七)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无关的材料。

  第十七条 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申请,由窗口人员提出拟办意见报处(科)长审查,经本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注明受理日期。

  县级无线电管理人员受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及时转报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

  第十八条 同一行政许可事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为判断申请先后的依据。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九条 省和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当面询问、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书面审查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以申请材料中反映的内容互相印证;

  (二)用已经掌握的信息进行印证;

  (三)书面请求有关单位协助核实。

  第二十一条 审查无线电频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内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进行。

  审查无线电台站(网)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内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进行。

  第二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处(科)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提出拟办意见报本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作如下处理:

  (一)指定专人审查,并负责联系其他单位和本单位内部机构,做好审查的协调、督促、衔接和意见收集工作。

  (二)属本级无线电稽查处(科)、无线电监测中心(站)审查范围的,应当明确审查的内容、时限等工作要求,移交有关材料,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