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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六)传输设计和质量指标或者覆盖范围估算。

  根据台站(网)类型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短波电台还应包括:频率、场强预测,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天线几何参数计算等;

  (二)超短波移动通信台网还应包括:频率配置、台站布局、联网方案、无线中继电路设计,覆盖范围计算、小区划分与频率复用,呼叫方式,话务量及用户预测、信道数计算、干扰计算;

  (三)微波通信台网还应包括:全程路由方案、电路分支与进程方案,频率极化分配、站间剖面、接收方式、天线几何参数,电路质量指标、系统内和系统外干扰计算;

  (四)卫星通信网还应包括:网络结构及规划、传输容量、业务类型及业务量,技术体制(如编码方式、复用方式、纠错方式、多址方式、调制特性、网络控制方式等);

  (五)地球站还应包括:实际发射功率、天线类型及口径、收发天线增益及旁瓣特性、G/T值,拟用通信卫星技术参数及传输链路计算。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无线电频率许可文件;

  (三)无线电台站(网)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报告,设计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资质或者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根据台站类型提交相应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电磁兼容分析报告、协调计算结果报告;

  (五)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规划评审的提供评审报告;

  (六)广播、电视、铁路、公众移动通信网等台站(网)建设、或者改建、扩容的,应当提交本行业主管部门的工程项目建设规划批件(复印件);

  (七)拟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证复印件;

  (八)无线电台管理、操作、维护等人员的《云南省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证》复印件;

  (九)无线电管理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的无线电管理法律和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十)无线电台站(网)管理、操作、维护、安全、保密等制度文本。

  申请人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无线电台站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无线电台站(网)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设计方案、台站选址和布局、应用技术、使用设备、系统组成、工作环境、发展规划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内容的可行性分析。专家评审报告应当包括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电磁环境及影响、发展和社会经济效益等内容的评估意见。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五条 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制度。省和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无线电管理处(科),应当在其办公场所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有关手续。

  省级单位、中央驻滇单位的频率许可申请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申请由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

  第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处(科)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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