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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四)频率使用的技术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评审报告;

  (五)管理、安全、保密等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人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理申请无线电频率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但涉及保密频率的许可申请不得委托。

  频率使用的技术设计方案包括频率使用目的、工作任务和业务种类、性质,频段计划、频率配置、信道数量,使用技术标准、制式,系统容量、网络结构及台站布局、覆盖范围和台站(网)建设初步设计方案。台站(网)建设初步设计方案包含拟选台站址(网络结构)、无线电设备、人员配置及素质条件等。并附设计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资质或者资格证书(复印件)。

  频率使用的技术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对设计方案、应用技术、工作环境、业务量、发展规划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内容的可行性分析。专家评审报告应当包括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电磁环境及影响、发展和社会经济效益等内容的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请无线电台站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有无线电频率许可文件,并真实有效;

  (四)台站选址符合无线电台站址规划,周围地物环境勘测符合要求,具备基本工作条件;

  (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古建筑保护等规划;

  (六)无线电台站(网)设计方案科学、合理、经济、可行;

  (七)有关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电磁兼容分析报告、以及拟选设备检测报告合法有效;

  (八)使用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设置台站参数和获得的频率许可指标一致,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型号核准证;

  (九)台站管理、操作、维护人员数量符合台站使用要求,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云南省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证》;

  (十)配备无线电管理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并经无线电管理机构举办的法律和业务培训合格;

  (十一)有相应的管理、操作、维护、安全、保密等制度。

  申请移动通信、集群通信、无线市话、无线接入系统,设有中继台的超短波通信网、短波通信网,民航通信导航台、微波站、广播电视台站,以及需要提供电磁环境保护的台站的许可,应当有建设规划,并通过可行性论证。

  第十三条 台站(网)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台站(网)概况描述,建设的必要性,社会和经济效益,近远期规划;

  (二)台站(网)规模容量,业务种类,网络结构;

  (三)拟选台站址的经纬度、周围地物环境勘测数据和结论、台站正常工作的必备条件;

  (四)台址电磁环境调查、测试数据和分析结论:

  (五)主要无线电设备的型号与配置,无线电发射设备主要技术参数,天线和馈线主要电特性和物理数据(如尺寸、有效高度、方向特性、损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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