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要求调查收集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有关数据和材料,协调有关事宜;
(四)做好本行政辖区内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的备案登记和有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申请书使用统一的格式文本,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办公场所或者通过电子政务网向申请人免费提供。并根据用户要求指导填写申请书,告知申报程序,提供无线电管理有关政策咨询服务。
第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或者通过电子政务网、电子触摸屏等便于查阅的方式对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三)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时限等;
(四)无线电管理有关收费政策和标准;
(五)受理行政许可机关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网址等。
上述信息必须准确、真实,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更正,并作说明。
第八条 申请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真实、合法、准确、完备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作书面承诺。
第九条 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配备无线电管理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和相关工作。
前款规定的无线电管理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应当通过无线电管理机构举办的法律和业务培训,取得合格证。
第十条 申请无线电频率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无线电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符合国家频率划分、规划和使用管理规定;
(四)符合全省无线电频率规划和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所开展的业务和工作项目在国家许可范围内;
(五)申请扩容或者增加频率的,原使用频率的占用度饱和;
(六)频率使用设计方案科学、合理、经济、可行;
(七)有关的电磁兼容分析报告合法有效,技术指标到达频率使用的相关规定要求;
(八)具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网)条件;
(九)有相应的管理、安全、保密等制度。
电磁兼容分析报告应当是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者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可的单位作出。
第十一条 申请无线电频率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频率使用的技术设计方案;
(三)拟使用频率区域的电磁兼容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