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告第1号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线电频率行政许可和无线电台站行政许可(以下简称“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的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许可程序,保障和监督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效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内适用本办法。
军队系统的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的行政许可依照国家和军队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民的原则,实行一门受理、分级审查、协调审批、一站办结的运作方式。
无线电频率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无线电台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省和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内设的无线电管理处(科)、无线电稽查处(科)和无线电监测中心(站),负责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无线电管理处(科)负责受理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下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上报的许可材料,组织协调无线电稽查部门、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审查申请材料,根据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报本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并按照审批意见以省和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组织无线电台(站、网)验收,颁发无线电台执照,或者报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无线电稽查处(科)负责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申请和有关材料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并对申请单位和个人遵守和执行无线电管理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无线电监测中心(站)负责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申请技术资料的审查工作,并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依法实施无线电信号监测、电磁兼容分析和实地勘验、检验、检测等工作,提交技术审查和勘察、监测、测试、检测、分析、评估等报告。
第五条 县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根据《云南省县级无线电管理人员监管办法》,协助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的有关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申请人填写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做好报送工作;
(二)负责无线电频率台站设置、使用的拟选台站址初步勘察,如实记录有关技术数据,作出综合评估,及时向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勘察情况;